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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失独老人有“法”守护 适老诉讼妥善化解遗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5-10-31 08:14:10    

  10月29日,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重阳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着力提升涉老司法能力、营造良好社会风尚,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确保失能老人也能有保障、有尊严的生活

  朱某某系独居老年人,无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因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部分失能,对具体财产情况不清楚,无法取用,生活、就医等面临困难,其日常生活长期由其住所地的某社区及物业工作人员协助照料。经鉴定,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简称某居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某居委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而且其部分失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系独居老年人,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故应当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朱某某对某居委会工作人员较为熟悉和信赖,现某居委会申请作为其监护人,朱某某亦表示同意。此外,法院还根据掌握的财产线索,对朱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制作财产清单,要求某居委会建立监护台账,在民政、街道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及时支取相应款项用于朱某某的生活及医疗支出,改善朱某某的生活。

  本案中,针对老年人财产查找困难、使用受限等现实困境,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财产,联合有关部门形成协同监督机制,为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借鉴,确保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仍然能够享受有保障、有尊严的生活。

  开展家庭赡养指导,保障“老有所养”

  洪某甲患精神疾病,系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洪某乙系洪某甲之子,系成年人。洪某甲遭遇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交通事故相关赔偿款由洪某乙负责接收。洪某甲、洪某乙无其他财产。2023年3月,洪某乙与某养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洪某甲提供养老照护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洪某乙将洪某甲托管于某养老公司后就很少探望,也未履行赡养义务。2024年1月起,洪某乙拒付服务费,累计拖欠费用3万余元。某养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洪某甲、洪某乙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违约金;洪某甲搬离某养老公司。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洪某甲因交通事故所取得的获赔款即将汇入洪某乙账户,但洪某乙无固定职业,经常出入娱乐场所,该笔款项被洪某乙挥霍的可能性较大。为确保该笔款项能实际用于支付案涉服务费和保障、照料洪某甲生活,法院向洪某乙专门开展家庭赡养指导,告知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洪某乙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法院邀请洪某乙住所地村干部作为赡养监督人,每月回访监督。洪某乙收到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主动向某养老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服务费,并将洪某甲转入条件更好的康复医院进行护理,每周探望和照料。因法院在裁判前已实质性解决双方纠纷,故某养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中,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老人及其子女的财产状况,又通过家庭赡养指导、建立村社跟踪回访机制等方式压实赡养义务履行,确保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妥善照料,落实“老有所养”。

  适老诉讼帮三位年逾七旬的老人

  调解遗产纠纷

  曾某(系李某某之子)与唐某(系唐某某、周某某之女)均系独生子女,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约110万。李某某支付首付约33万元。2020年,唐某去世,曾某独自偿还房屋贷款。2024年,曾某去世,当时尚欠银行购房贷款70万余元未偿还。曾某自幼丧父,由其母李某某抚养长大。李某某认为案涉房屋由曾某一人购买,是曾某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继承。唐某某、周某某认为,房屋系曾某与唐某二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唐某的父母,应继承房屋相应份额。三位老人均年逾七旬,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三位当事人年龄较大,诉讼能力较弱,情绪容易波动,无法有效表达意愿。鉴于以上情况,审理法院主动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联合唐某某所在社区共同邀请熟悉案情的人员作为其诉讼陪同人,协助其明确表达意愿并打消其诉讼中的心理顾虑。同时,法院考虑到,该房屋上还存在对银行的按揭贷款,解决按揭偿还问题又会引起新的争议,通过裁判方式并不利于实质性解决老年人双方的争议。所以,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终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案涉房屋由李某某继承;李某某当场支付唐某某、周某某补偿款3万元;唐某生前债务由李某某在继承范围内负责清偿。

  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先析产、后偿债、再继承”的思路为老年人清晰释法,通过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充分保障老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让老年人在诉讼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暖,赢得了老年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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