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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就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征求意见 未按规定佩戴头盔,拒不改正或罚20元
发布时间:2023-02-21 14:34:29    
      近日,河南人大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见的通知,草案共设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等九条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宣传引导、行业示范、动态评估等措施,做好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与执法劝导,规范文明执法等,还明确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质量的监督管理。
  同时规定,快递、物流、外卖等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其规范佩戴。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
  他山之石
  骑行电动车不佩戴头盔,各地咋管?

  相关统计显示,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死亡交通事故中,约有80%为颅脑损伤致死。为保障群众出行安全,202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文明确,同年6月1日起,“一盔一带”执法处罚范围。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骑电动车佩戴头盔,既是保障自身安全的基本常识,也是法律规定。
  记者梳理了浙江、安徽等省对骑行电动车不佩戴头盔者的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
  2020年7月1日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针对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021年5月1日起,郑州施行《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023年3月1日起,《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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